其中第11條規定,「認養之動物於二星期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如有任何請在此期限內與送養人連絡處理。本人亦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於送養二星期內,送養人有權決定認養人不適合飼養並收回已送養之動物」,和第14條規定,「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認養人並應給付送養人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並放棄上訴權。」讓他認為不合理。
他無奈表示,自己只想養隻貓,用領養代替購買,但是這切結書規定違約要賠30萬,「然後第11條,只要你爽,你就有權決定我不適任?這樣我不就違反第14條的規定,要賠30萬了,還要放棄上訴的權利?」不少網友看完後也認為太扯。
有網友痛批這根本是利用貓咪賺錢,「30萬…真的是想讓領養代替購買嗎?還是逼人直接找購買反而不用受限制」「用心良苦跟走火入魔只是一線之隔」「又一個添財小釣手?」
但也有網友站在愛媽的角度想,認為可能是因為先前有太多認養人虐待貓咪的個案,所以才會下重手規定,「愛媽辛苦把這些寶貝救援回來,就是希望可以找到一個可以信任且讓貓幸福的家庭。這些孩子已經是免費送養了,要求這些規定要防的是有心人士帶回去虐貓,以及沒做好準備,養了又隨口說棄養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