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防治組副組長黃柏燊則表示,警方尊重並配合衛服部修法,不過,第一線值勤員警在第一時間無法判斷報案當事人兩造的關係為何?是否真為情侶?對於親密關係人的定義有時會遇到執法上的困擾,此外,有的私密影像檔案被掛在國外雲端,無法立即下架,這些都是現階段執法上所遇到的困難,仍待努力突破。
調法務部辦事的主任檢察官林彥均則說,法務部對修法方向是支持的,未來檢察官在緊急處分措施也多了法律依據,對於家暴法主管機關衛服部提案修法,法務部予以支持。
調司法院刑事廳辦事的法官文家倩則認為,家暴法對於相關案件延伸的傷害或跟騷都有現行法令規範,過去家暴法防治的是長期情感或性行為互動基礎的行為,但若擴大家暴法63-1條「親密關係伴侶」定義,將一夜情等狀況納入的話,與過去家暴法的精神不符,是否要將所有狀況納入準用刑事程序仍有疑慮。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則分享,曾有實務案例被移送至地檢署,又因為「沒有同居關係」而被退回,顯見未準用刑事程序的影響之大。她還指出,自2016年起,婦援會已服務近800位數位性暴力被害人,其中有4成屬於前/現任伴侶關係,曾有1案是施暴者不斷散布性私密影像在被害人公司網站,造成被害人失業、身心遭重創。
然而,目前保護令中無禁止散布性私密影像款項,法官認為禁止散布性私密影像屬於禁止施暴或騷擾範圍,但實際以此報警時,由於不夠明確,往往也只能受理做筆錄送地檢偵查,警方或檢察官也不知如何處理,如果可以準用,便可將施暴者羈押,附帶交出性私密影像條件以停止施暴行為。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認為,家暴法第63-1條的未同居伴侶,違反家暴令,無法適用家暴法第三章的刑事程序及羈押的規定,但跟騷法施行後,非適用家暴法的相對人違反跟騷保護令時,卻有預防性押的規定,形成對未同居伴保護不周的現象,這種實務上的弔詭現象,應該被修正,因此勵馨贊成未同居伴侶準用刑事程序,並建議家暴法應修改為「家庭及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法」,增加家庭成員範圍及保護令條款。
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張安婷律師則表示,未同居親密關係當事人間所發生的親密暴力並不亞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家庭成員間的家庭暴力行為,未準用該法刑事程序章節,保障有所不周,贊成該法第63-1條準用同法刑事程序之修法方向。
律師郭怡青也分析,必須承認現有或曾有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的暴力能準用家暴刑事程序確實是個漏洞,但這個「洞」然是立法者有意為之,而非立疏漏,畢竟,這是被害人保護與行為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賦的權利間的角力及拉扯,是立法者的兩難,因此是否有保障被害人而有全面準用的必要,或是維持現行規定,在沒有實證研究前,不宜妄下決斷,建議由司法院統整相關案例並提出報告後再行檢討修法必要性。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則直接針對家暴法修法提出四項建議:一、親密關係暴力的定義應與家庭暴力的定義一致化。二、家暴法第63條之1增訂準用家暴法第三章第29條至第42條的規定。三、針對數位性暴力的親密關係暴力型態增列交付、刪除或取回性影像的內容為保護令內容。四、針對數位性暴力之親密關係暴力型態,於家暴法增列如性侵害防治法草案第13條有關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之責任。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林志潔也認同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未準用該法第三章刑事之規程序的規定,有保護不周的危險,無法妥善回應急狀況下,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的需求,被害人只能透過不斷報警來請求協助。
林志潔說,親密關係暴力案件、行為態樣日益漸多,非同居親暴應可準用家暴法第三章的刊事程序,讓被害人得知案件處理情形和相對人動向,在符合比例原則下,拘束相對人,避免其繼續以物理、精神上或是以散布私密影像作為要而施加暴力行為。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陳慈幸教授則以犯罪防治觀點分析,她提到目前家庭暴力第63-1條規定缺乏刑事程序保障,故刑事程序當然要入法保障此條被害人是目前所需要進行的。
當然2015年修法的時候,刑事程序沒有準用到第63-1條,有其時代背景,例如實務先進認為不宜將羈押等較為強制處分規定過度擴張。不過犯罪類型,特別是情感犯罪日漸型態變化,她認為以犯罪防治觀點而言,刑事程序入家暴法第63-1條之規定可防範更多情感犯罪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可更改為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法。
不少專家學者都點出「未同居伴款」應準用刑事程序,給予和「婚姻關係、同居關係」同樣程度的保障;同時,家暴法必須因應日漸攀升的末同居伴間暴力、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等數位性暴力犯罪,有更完善的法律以真正保護被害人,才能有效杜絕親密關係暴力的發生。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