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新文告指出,他們認為原確定判決誤不合法的上訴為合法,是重大違背法令的無效判決,因台高檢91年度提起的上訴,是依諸慶恩的聲請而發動,為諸慶恩的利益提出,範圍僅及於台高院對諸慶恩判處有罪的偽造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而該部分依法不得上訴,因此,台高檢署檢察官91年度「請」上字第119號上訴並不合法,應依法駁回,最高法院誤為不受理判決,為重大違背法令的無效判決。
除此之外,最高檢還指出,原確定判決有判決理由矛盾的違背法令,台高檢署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的上訴書內容,大都引用諸慶恩的刑事聲請上訴狀,其理由與諸慶恩自行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訴類同,二者的上訴合法性及判決結果應為一致,只是原確定判決一方面以諸慶恩的上訴不合法為由判決駁回其上訴,另一方面卻認檢察官之上訴合法,而以諸慶恩死亡為由,判決不受理,違背「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的法理,有判決理由矛盾的違背法令。
最高檢還指出,原確定判決阻礙為諸慶恩的利益聲請再審,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有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因此檢察總長邢泰釗今天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銀行員之死案」源由1995年翁茂鍾的家族事業怡華實業與巴黎銀行(當時為百利銀行)進行遠期外匯及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當年翁的公司開出1,000萬美元(約新台幣3億元)本票給銀行做為擔保,第1期賺近500萬元,後來賠錢,到1997年間共積欠946萬美元,巴黎銀行因此向台北地院聲請本票執行進行追債獲准,翁的公司資產因此遭法院查封。
但翁透過司法好友們獲勝訴免賠3億元,之後他展開反攻,由當時擔任調查官的好友秦台生向台北地檢署檢舉,反控巴黎銀行經理諸慶恩在對翁的公司追討千萬美元債務時,用假的定存單當擔保,涉及偽違造文書等罪;由於諸慶恩是依據公司規定,並請示理律法律事務所且獲台北地院裁准,以銀行名義發出定存單的「自發自買」方式提供擔保,一審諸獲判無罪,二審在2002年改判他4個月徒刑及緩刑3年。
諸慶恩自認奉公守法,無法接受有罪判決,上訴最高法院,石木欽即為陪席法官,受命法官為池啟明,2人雖與翁多次往來卻未迴避審理此案,審判長吳雄銘也與翁不當往來。2003年諸慶恩等不到無罪判決即過世,僅獲公訴不受理。
但翁仍不放棄追殺,以巴黎銀行違法追債,造成怡華實業利息及商譽損失5億元,透過司法向諸的妻子提告求償,諸妻拋棄繼承後,翁轉向當時年僅8歲及9歲的女兒提告追償5億元,讓2位稚女在父喪期間還得出庭面對鉅額的官司,最後雖獲判免賠,但諸家遇此磨難後,不平、困惑交雜10數年,至今低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