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與徐承蔭分析,過去協助犯罪被害人個案經驗上,曾有一位母親血淚控訴:「人家辛辛苦苦長大一個孩子,結果竟慘遭殺害30-40刀,還分屍,結果加害人兩手一攤『沒錢賠』,轉向國家請犯罪被害賠償金,還被東扣西扣只領30多萬…」,沒有人願意申請這類補償金,而國家制度卻一再傷害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心,犯罪被害家屬認為請領到的犯罪被害補償金額偏低,因家屬自有資力或需扣除社會保險而以致無法獲得相關補償,認為此制度乃畫餅充飢,實質效益有限,對於家屬而言是二度傷害。
洪文玲與徐承蔭說,針對本次修法,雖然改善上述之缺失,卻顯露政府苛待被害人之本性,不吝於照顧被害人及家屬生活重建,對於原本經濟狀況本就不佳之家屬,無疑更是雪上加霜。
洪文玲與徐承蔭進一步說,在我國,關於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不管是基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生存權等基本權利,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之保護義務、人性尊嚴,乃至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又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的具體內容,更應由立法者依各類程序之目的與屬性等因素,制定相關法律,始得實現(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2號、第574號及第752號解釋參照),在在肯認犯罪被害人之地位與權利!
反觀鄰國日本憲法第13條:「全體國民,作為獨一個體受到尊重。對於國民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如未違反公共福祉、立法及其他國家行為,應予以最大限度之尊重。」國民對於幸福追求是基本需求,犯罪正是否定國民的幸福追求,請求救濟更是追求幸福權的重要手段!
洪文玲與徐承蔭指出,建立完善犯罪被害保護制度,落實犯罪被害家屬復原服務,因此,此制度究竟是國家責任制或社會福利制度,應該重新檢討目前運作的作法,避免淪為被害人家屬看得到卻無法請領的制度,造成國家善盡保護義務國民的美意為德不卒。
「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的。」這個人民,不是只有被告,還有犯罪被害人。不是每隔一段期間,就有重大犯罪被害事件發生嗎?那妳國家到底做了什麼?「um die Täter kümmern sich alle,um das Opfer kümmert sich niemand!(犯罪嫌疑人大家都關心,犯罪被害人卻無人問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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