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民國103年間蕭姓男子自稱「周瑞慶」,以購買北市某房為由,向華南銀行申辦房屋貸款、裝潢貸款、保費融資貸款等,但未能順利通過,便提供偽造的「國票證劵公司、中信銀行、台積電等公司」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還在銀行貸款申請書及調查表上填載任職「國票綜合證劵公司」營業處長、年收入374萬元、及其他收入100萬元等不實資料。
另外,許男則自稱是「林萬吉」,以同樣手法偽造不實綜合所得稅清單,在銀行貸款申請書及調查表上,填載擔任「XX國際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年收入達285萬元、其他收入達200萬元等不實資料。
銀行因誤認2人的不實資訊,核貸蕭男房屋貸款1,729萬元、裝潢貸款200萬元及保費融資貸款79萬;許男則核貸房屋貸款2,310萬元、裝潢貸款200萬元及保費融資貸款99萬。直到2人均遲遲未還貸款,銀行提起民事追訴及取得執行名義,才驚覺蕭男、許男提供的資料全是造假!
開庭時,許男竟向法官抱怨,稱自己不僅沒拿到報酬,反因充當人頭貸款導致不動產也遭拍賣,法官最後審酌2人與不詳人士共同持偽造之財力證明,向銀行貸得金額高達新台幣共4,618萬餘元,損及稅捐機關文書公信力,實有不該,最終依偽造公文書罪,判處2人有期徒刑1年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