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之位聲請人之一是中正大學教授盧映潔,她在2013年因不實指控同校美女教授在課堂上說應將某案被告判死刑,盧還罵這位美女教授是紅衛兵,盧因此遭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判拘役40天定讞,另一個聲請人是名媛李珍妮因罵人小三、渣女遭判刑4個月確定,她們與朱長生、林郁紋、陳易騰、蕭絜仁及許榮棋等共8人認為誹謗罪違憲,另對於大法官2000年釋字509號解釋放寛誹謗罪規範,從完全真實,放寬為相當理由確信為真,也認為有補充解釋必要,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裁判。
盧映潔等聲請人的代理人認為,誹謗罪及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示的「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究採是真正惡意或合理查證義務,目前實務見解不一,欠缺法律明確性,目前保護名譽手段有民事賠償、適當處分及刪除網路不實言論等方式,且信仰宗教教義的言論不應受誹謗罪處罰,誹旁罪已違憲,且釋字第509號解釋有補充或變更必要。
法務部則認為刑事處罰具嚇阻效果,民事手段難以代替,主張誹謗罪合憲、釋字第509號解釋無補充或變更必要,法務部認為,誹謗罪的規範架構兼顧言論自由、名譽、隱私基本權之保障,釋字第509號解釋為嚴格合憲性解釋,其所揭示的「真正惡意」原則已減輕被告舉證責任,不應因個案認定事實的差異而認誹謗罪違反法律明確性;且就保護名譽言,因刑事處罰具嚇阻效果,比較法上採刑事處罰者所在多有,民事手段難以替代;也要考量現代網路傳播具迅速、匿名及無法完全移除等特性,誹謗罪合憲。
專家學者徐育安教授今年3月在出庭鑑定時表示,誹謗罪結構設計看來,處罰涉及公共利益的非真實言論,能保護民主健全,搭配善意發表言論的不罰規定,有其正當性;專家學者許家馨研究員認為,誹謗罪由釋字第509號解釋作成合憲性解釋後迄今已逾20年,實務對於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的見解的確不一致,釋字第509號解釋有補充必要,但考量當代網路傳媒發展極為迅速,虛假訊息對民主威脅甚大,誹謗罪在參考外國立法例後,應限於「真正惡意」情形,即具明知所言不實的直接故意,或無視真假高度輕率之未必故意時,始加以處罰。
鑑定機關人權會代表高涌誠委員3月間出庭時表示,應僅在最嚴重案件中以刑法處罰誹謗言論;又審酌網路匿名誹謗,被害人難以自行調查加害人真實身分,民事實務已不容許強制道歉且賠償金額不高等因素,宜在有適當配套措施,確保對個人名譽有效保護後再將誹謗罪除罪化。憲法法庭今判決宣告誹謗罪合憲,並對釋字509號解釋補充解釋,確立真實惡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