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指控是否屬實仍待查證,但黃子佼的爆料,不禁讓人想起22年前《壹週刊》第十一期的封面故事,直擊踢爆小S等藝人疑似嗑藥新聞,只是,時任《壹週刊》總編輯裴偉因報導此一具高度公益性的新聞遭法院判刑,如今看來顯得有些諷刺,黃子佼因為#MeToo運動意外揭開當年祕辛,是否算是還《壹週刊》一個公道?
當時《壹週刊》記者得到線報,指稱小S等藝人疑似嗑藥,於是前往蒐證,在北投的別墅派對現場拍到小S等人出現咬奶嘴、戴白手套、神情恍惚、打猴拳等不正常舉動,與嗑藥後的行為相符,加上該新聞具有高度公益性,以封面故事完整揭發,並在報導中刊登照片,佐證報導內容的真實性。
新聞一出,小S等藝人全面否認報導內容,還對《壹週刊》及參與報導的相關人員提起民、刑事訴訟。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對於證據認定的標準幾近嚴苛,後來《壹週刊》尋求與小S等藝人和解。即便雙方和解,當時《壹週刊》的總編輯裴偉仍被檢察官以觸犯《妨害祕密罪》為由提起公訴,官司一直纏訟到2012年才判刑確定。
這場妨害祕密的官司,最高法院以:「…媒體對於公眾人物的非公開言行,僅因個人主觀的臆測或藉『公共利益』『新聞自由』或『言論自由』之名,而逾越《刑法》界線所為窺探竊錄行為,仍非法律所允許,而應受法律責難(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14號刑事判決)。」的理由駁回裴偉的上訴,但是《壹週刊》的推論真的只是「個人主觀的臆測」或藉公共利益、新聞自由或言論自由之名義恣意妄為嗎?
最高法院以「個人主觀的臆測」為由定了《壹週刊》的罪,如今看到黃子佼的爆料,無疑是打臉最高法院當初的認定,證明《壹週刊》的報導並非空穴來風。媒體並沒有公權力,無法查證所述事件絕對為真,倘若要求媒體報導內容都必須是絕對真實,無非是對新聞自由的戕害。
時至今日,藝人如有疑似嗑藥的行為,必定躍上新聞版面,因為這絕對是具有公益性,可受評論的議題。藝人柯振東、謝和弦、胡睿兒、林采緹、鹿希派等人吸毒屢屢遭各媒體大篇幅報導,也受到社會大眾的譴責,當事人最終只能紛紛出面道歉、坦承錯誤。我們很慶幸這個議題已經不會再被認為是「個人主觀的臆測」或藉公共利益、新聞自由或言論自由之名而為。期待司法界對於媒體監督的社會功能,能夠給予更多的肯定,畢竟這是民主國家最珍貴也最值得驕傲之處。(本文為涉己新聞;裴偉現為《鏡週刊》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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