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奇福1993年11月24日起擔任最高法院庭長,辦理民事訴訟審判事務,2007年10月8日派任為最高行政法院院長至2008年9月12日退職,林奇福在這段期間,當時富商翁茂鍾的公司正被巴黎銀行追討3億元本票債權案(百利案),另有向銀行員諸慶恩提告民事案、向巴黎銀行求償案等三件民事官司進行中,林奇福涉與翁接觸見面、接受宴飲招待,並收受翁茂鍾贈送之襯衫、營養品「田中寶」。
監察院認為,林奇福未揭露與案件當事人翁茂鍾的往來,也沒有自請迴避審理百利案,已違反法官倫理涉有重大違失,依法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林奇福指,雖在審百利案前有與翁見面,但與案件無關,當時是為洽談目前擔任法官的女兒親事,並無違失。
懲戒法院認為,林奇福與富商翁茂鍾接觸會面或接受宴飲招待,客觀上足以使人質疑司法審判的廉潔公正性,而動搖人民對司法信賴,翁的相關案件,可能上訴由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林奇福卻長期、多次接受翁茂鍾送的襯衫、營養品餽贈(懲戒法院認為這是翁經營人脈,未認定行賄),足以使人認為翁茂鍾與最高法院民事庭庭長熟識,而因此對司法審判之公正廉潔產生懷疑,並損害法官之職務形象,已涉違失,有懲戒必要。
全案是《鏡週刊》2019年9月踢爆後,監察院2022年5月移送懲戒,林奇福的違失行為中,最近一次是發生在2008年8月14日收受補品事件,懲戒法院認為,此一懲戒案有10年時效,懲戒法院2022年收案時,已逾時效,因此判林奇福免議(有違失但不用罰)。
至於林奇福未揭露與翁茂鍾2001年至2008年間的熟識,沒有在2001年自行迴避審理百利案部分,懲戒法院認定,我國的法官倫理規範,是《法官法》制定施行後,才配合於2012年1月6日發布施行後,法官倫理及行為紀律的法制上要求才較完備,在這此前,司法院雖發布有《法官守則》,其第1點亦明定法官應謹言慎行,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但當時對於案件迴避上應如何解釋適用,還不明確,懲戒法院認定,林奇福就百利案並沒有法定迴避事由,這部分判不付懲戒;全案監察院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