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王男於2016年至高雄市前金區一家機械工程公司任職,公司將他派往越南廠擔任工程師,給予每月新台幣6萬5千元薪資。4年後,王男得知母親病危,趕緊向越南廠主管請假3個月返台照顧,但王母不久即離世。
王男服喪後,告知公司準備返回越南,但當時受新冠肺炎影響,主管告訴他必須等到2021年4月底,才能安排他回到工作崗位,更傳送一份切結書要他簽名;不過,王男對切結書有疑慮,公司卻警告他,若不簽就不能回越南工作。雙方僵持不下,主管竟直接在公司群組公告,王男因「無故連續曠職」,將他開除。
王男認為遭公司不當解僱,提告求償100多萬元薪資、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公司代表稱,王男是遭越南分公司開除,與台灣總公司無關。但法官查出,台灣總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越南公司,越南公司的人事調動、採購、公司相關規定及會議紀錄,都需向台灣總公司報備、簽核後才可執行,認定王男為台灣總公司員工。
法院認為,台灣總公司因王男拒簽切結書,就中止讓他返回越南,且將他退出工作群組,可見公司已無意與王男繼續僱傭關係,加上解僱理由並不充分,判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
至於王男主張,公司須賠償他100多萬元薪資,高雄地院指出,王男被不當解僱後,未向公司表達仍可提供勞務;且他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時,也未請求復職,而是主張公司必須給付資遣費,可見他無提供勞務之意,故無法認定公司有遲延受領王男提供勞務等情事,判公司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