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杜承哲及辯護人以3點理由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其中包括本案共有317位被害人,若均委任告訴代理人,可能會有超過千人參與法庭活動,依照目前國民法官法庭之配置,顯然不適合舉行如此大規模之訴訟;其次,依照檢察官調查證據清單記載,本案需要調查證據的時間即已高達8,560分,相當於142.16小時,以每日審理6小時計,光是檢察官舉證時間即需要23.69工作日,而每位被告又會再聲請調查證據,則調查證據時間顯然會再度成比例擴張,再加上本案涉及加密貨幣之專業知識與沒收制度,需要費時使國民法官瞭解,顯然難以期待本案可以連續開庭,對國民法官日常工作也產生嚴重干擾。
最後,杜承哲及辯護人指出,本案每位被告被訴332個罪名,關於每個被訴罪名是否構成犯罪及量刑均需評議,亦即每一名被告必須經過664次的評議,才能決定其罪刑,國民法官顯然難以勝任如此複雜的評議。
士林地院審酌,本案虐死3人、涉及詐欺金額達4億以上,對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均產生嚴重的影響,若使國民能參與本案的審判,固然有希望達成國民法官法第5條立法理由中使國民參與審判作為刑事審判「櫥窗」的作用。
士林地院指出,但是本案涉2,811個罪名、犯罪事實繁雜,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需密集審理,但目前光是檢察官就不爭執事項的證據調查程序,預計就要花至少24個全日審理期日,扣除假日後換算下來即是需要至少5週的連續開庭,才能完成不爭執事項之證據調查,一般有正常工作的國民法官須因此脫離職場一定時間,對國民法官權益影響十分重大。
而且,若加上開審陳述、辯論、國民法官請求釋疑所需的時間,整個審判日程勢必更加拉長,而可能達數月以上,顯然難以排定審理計畫。且在如此繁多罪數的事實與科刑進行過程中,國民法官更可能因知識與經驗之落差,只能聽由職業法官主導評議過程與結果,如此將有違國民法官法第1條所規定:「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的精神。
士林地院指出,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並徵詢訴訟參與人、告訴人、被害人意見後,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的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的均衡維護等各因素,認為本案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罪名極端龐大,需調查審認的爭點繁雜,並牽涉相當的專業知識,且檢辯調查證據數量眾多,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故裁定本案不行國民參與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