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的律師葛光輝指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69條規定,目的在於保障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康及隱私,立意良善,但新聞媒體報導時,往往因揭露加害人的身分,可讓外界反推受害兒童的身分,而不敢報導。
葛光輝表示,《兒少法》雖也有規定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的罰鍰並「得」公布姓名或名稱,但往往需經多年纏訟,在此期間,可能又有無辜的兒少受害,因此,相關規定應研議適度放寬,至少在加害人是教育機構教職員,且已經法院羈押、檢察官提起公訴等情形時,即應由教育主管機關主動公布加害人任職的學校或其他適當資訊,使新聞媒體報導有所依據,並同時兼顧社會大眾的知情權,避免無辜兒童及少年再受害,也能防止法令保護「加害人」的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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