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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捲紅火案17年二度無罪 法官:無不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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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高等法院發言人王屏夏庭長說明紅火案判決理由。(高院提供)
高等法院發言人王屏夏庭長說明紅火案判決理由。(高院提供)
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遭指在擔任中信金副董時涉紅火案,全案纏訟17年,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等3人今(30日)第二度獲高等法院判無罪,高院更三審今認定,中信銀在此案中獲利美金779萬餘元,合議庭法官認定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等3人並無圖利自己或紅火公司也無損害中信的不法意圖,今再度撤銷一審有罪判決,判辜仲諒等3人無罪。
辜仲諒在紅火案中,2021年首度獲判無罪,當時高院更二審承審法官王屏夏目前升任高院發言人,王屏夏今說明高院更三審判決理由時指出,紅火公司與中信銀行或中信金控屬不同法人,中信銀行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後,紅火公司因贖回結構債的獲利,難認有何法律依據可認為應歸屬中信銀行或中信金控,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並不構成銀行背信等罪,至於檢察官指訴指控的洗錢、非常規交易與內線交易等罪,也都判無罪。本案纏訟17年,雖已在高院二度更審獲判無罪,但因一審時有罪,依《速審法》仍可上訴三審。
全案是檢方指控,2004年間前總統陳水扁辦理二次金改期間,當時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涉嫌與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違法透過子公司「紅火」贖回結構債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再將原應歸中信的3,047萬美元(約台幣10億元)挪為私用,造成中信重大損害。
辜仲諒在案發前出境至日本遭台北地檢通緝,2008年11月間,特偵組偵辦扁案,赴日策動辜仲諒返台作證,並將紅火案從台北地檢署手中接辦,辜仲諒返台至特偵組指證扁向他收近3億元及陳述龍潭案相關案情後,特偵組予辜1億元交保,2009年將辜仲諒起訴,辜仲諒一審遭台北地院判9年、張明田8年、林祥曦7年半。
2018年9月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中信銀在此案中有獲利,並不是被害人,但10億元的獲利未在第一時間匯回中信金控,讓陳俊哲可以有機會將其中3億元款項挪為他用,因辜仲諒對於遭潛逃中的陳俊哲挪用的3億已匯回,因此撤銷一審9年的判決,改判辜仲諒3年半,但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21年4月,高院更二審認為,紅火公司與中信金及中信銀屬於不同的公司法人,紅火公司因贖回系爭結構債而發生差額獲利,難以認為有何法律依據可認為仍應歸屬於中信銀行或中信金控,結構債交易案並未造成中信銀損失,另也沒證據顯示辜仲諒涉操控兆豐金股價,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等3人均獲判無罪。
2022年5月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僅針對背信罪部分判決,針對非常規交易等部分未予判決,且對於背信罪部分未詳加調查,再度將全案發回高院,高院更三審今認定,無法證明辜仲諒等人涉不法,均判無罪。
《速審法》第8條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的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因紅火案一審有罪,今二度判無罪,仍可上訴第三審。
更新時間|2023.11.30 13:4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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