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勞工合理的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水準,促進勞資和諧,總統蔡英文2016年提出訂定《最低工資法》政見,將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然草案延宕7年才送進立法院審議,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月18日完成初審,經兩次黨團協商最終保留4條關鍵條文,全案送交立法院會表決處理。
《最低工資法》未能達成共識的關鍵條文包含,最低工資審議會是否應排除政府代表、最低工資調幅的參採指標、中央機關應組成研究小組,以及排除違法廠商參加政府採購。為此,民進黨與在野三黨團今(12日)皆祭出甲級動員,上演「表決大戰」,最終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明定,最低工資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同時得參採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的分配比率、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狀況與最低生活費。
條文明定,最低工資審議會負責審議最低工資,審議會委員任期為2年,採無給職,期滿得續聘;勞動部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30日內,於勞動部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記錄;經行政院核定的最低工資,除審議會認有另定實施日期必要,並經行政院核定者外,自次年1月1日實施等。
此外,條文也明定,違規業者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並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150萬元,並公布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