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針對《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所處罰的範圍,限縮為依個案的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經權衡表意人的言論對他人名譽權的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的思辯,或屬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後,足認對方的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的言論自由而受保障時,表意人才涉公然侮辱罪。
此案共有作家張大春、馮光遠等13位遭依公然侮辱罪判有罪的被告及12位各法院審理公然侮辱罪案的法官聲請,13位被告中,張大春等8位的案件屬於憲法法庭新制前的舊制案件,可由檢察總長依今天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決定是否替他們提非常上訴,法官聲請部分,則依據今天判決意旨繼續審理,新制後提出聲請的蔡姓等5被告案件,則由憲法法庭廢棄有罪判決發回。
大法官依今的判決意旨,認定因罵人「畜生啊你」而遭判罰2,000元的李某案,李某與被害人間有飼養寵物等鄰人間爭議,李某對於被害人的言語攻擊,似尚非反覆、持續出現的恣意謾罵,依社會共同生活一般通念,此等言語縱會造成被害人精神上不悅,但是否確足以貶損被害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且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法院仍有詳予衡酌認定必要,因此就此案公然侮辱罪部分予廢棄並發回桃園地方法院。
罵人「你最會說謊」的遭判拘役10天的吳某案,大法官認為,雙方是因涉及國中教育師生權益及學校事務有關而有不同意見,事件當時有媒體報導,已具公共事務議題性質而為輿論關注及討論的事項,依表意脈絡,如有益於公共事務的思辯,即仍有其正面價值,而應與被害人名譽權相權衡後,才足以判斷其是否為不受保障的公然侮辱言論,大法官認定此有罪判決違憲,予廢棄並發回高等法院。
罵人「臭機掰」遭判罰1,000元的蔡某案,大法官認為,蔡某是因先與被害人交涉移車未獲被害人理會後才開罵,且此等髒話似為蔡某於雙方衝突當場的短暫言語攻擊,尚非反覆、持續出現的恣意謾罵,這是否即足以貶損被害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且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大法官認為,仍有詳予衡酌認定的必要,判決違憲,予廢棄並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罵人「肥婆」的遭罰3,000元的邱某案,大法官認為,「肥婆」一詞究僅會造成他人的一時不快或難堪,因而損害其名譽感情?或確足以對他人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從而直接貶損其平等主體地位?大法官認為,邱某案被害人是意在尋求網路流量的自媒體經營者,自媒體既是自願成為他人注意、評論對象,則對於來自公眾的各類評價,似應較一般人有更大之忍受義務,判決違憲,予廢棄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另黃姓被告因在臉書上罵人是投機生意人遭判拘役30天確定,大法官認為有罪判決未依表意脈絡就此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詳予衡酌認定,有罪判決違憲予以廢棄,發回澎湖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