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士A小姐指出,去年12月某家日本廠商送來300顆火警探申請檢驗,基金會指派黃姓科長承辦,於今年1月5日抽樣,同月24、25日檢驗,但24日檢驗時,不少同事都聽到黃慌張地說:「探測器的動作試驗結果並未作動,應該判定為不合格,怎麼辦?」接著就急忙跑去詢問直屬主管洪姓組長。
誇張的是,隔天日本廠商竟派出多名人員前往基金會拜會,並在實驗室與黃姓科長及洪姓組長「溝通」,之後該批產品就獲判合格,並登錄在基金會的網站。消息曝光後同仁們議論紛紛,因為依照規定,廠商不得進入實驗室,檢驗人員也須迴避,但廠商卻與承辦人及其長官直接會面,絲毫未避嫌。
此外,檢驗的紀錄表也被發現問題重重。A小姐指出,依內政部公告的火警探測器認可基準,防火產品的缺點依嚴重程度分為4級,分別為輕微缺點、一般缺點、嚴重缺點和致命缺點。依標準,基金會檢驗人員須前往日本廠商的倉庫隨機抽樣,其中8顆進行一般試驗,3顆進行分項試驗,在一般試驗中,只要有一顆產品被判定為嚴重缺點,代表整批產品皆不合格,無法通過認證。
不過,基金會寄發給廠商的合格函文中,檢驗人員於備註欄標註:「一個樣品於構造試驗中,對火災功能造成影響之試驗裝置或零配件裝設有嚴重不良。」但於「個別認可受檢成績紀錄表」的備註欄中,卻被註記為:「於構造試驗中,有一個樣品對火災功能(火災信號或火災訊息信號之發射功能以外)造成影響之試驗裝置或零配件之裝設有嚴重不良,記為一般缺點。」
A小姐指出,檢驗人員已明顯指出樣品的狀況嚴重不良,後續卻在紀錄表中逕自認定為一般缺點,判定為合格,標準前後不一,更扯的是,在個別認可靈敏度試驗記錄表的動作試驗中,有一顆樣品並未作動,依標準應該判定為致命缺點,檢驗人員也未照實登載,整個試驗過程充滿瑕疵,疑似為特定廠商護航。
另一方面,廠商的檢驗文件顯示,產品數量被判定為299顆,但按照檢驗標準,廠商申請進口的產品數量與送檢數量都須為300顆,若出現不良品,須當場修復或提供備品更換,如無備品或數量不足,該批產品也應被判定為不合格,但檢驗人員竟擅自幫廠商更改產品送驗數量,進而判定合格,根本是公然違法。
A小姐說,該廠商先前在日本就曾因產品被驗出問題,也未準備相對應的備品重新檢驗,導致整批產品被判定為不合格,沒想到台灣檢驗機構非但沒有嚴格把關,還涉嫌放水,已經對公共安全形成隱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