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維倩表示,都市計畫中通常規劃道路、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預定地,等適當時機由政府徵收後開發使用。政府目前取得公保地有容積移轉及購買兩種方向,一為起造人為了更多的樓地板面積,可以將公保地捐給政府並申請容積移轉。另一方面則可依照《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規定,使用基金來徵收、價構或競價採購等來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共建設用地。
張維倩質疑,新北市採容移代金雙軌制,代金依照內政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之1規定,容積移轉代金應專款專用於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但是公共建設用地基金執行收購的效率極低,市政府也未制定相關收購的實施計畫,甚至在部分計畫區也可能發生收了許多代金也買不到公保地的情況。
另一方面,透過容積移轉取得的公保地也越來越少,顯見容移制度應進行檢討,例如已開闢的道路雙北的容積移轉制度就不同調,應參考台北市可以收購持分的方式,用零成本的方式又快速取得公保地,最後再利用基金打通最後一哩路,將所有的公保地收為國有。
張維倩認為新北市政府規劃容積移轉制度應重新檢討,以政府取得公保地角度為主,代金制度應退居為輔,以公用或是公益目的之必要,依法取得收歸國有,政府才有土地資源開發公共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