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依據民眾提供的影片循線過濾查訪,最終鎖定1名男性潛水客,經與當事人查證後,表示確實於墾丁合界岸際從事潛水活動時有觸摸海龜行為,後續將該男子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函送屏東地檢署偵辦。
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呼籲民眾從事水上活動時,面對野生動物應把握三不原則「不接觸、不干擾、不餵食」,違者依據《野保法》第18條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金;民眾如有發現疑似非法騷擾海洋野生動物情形,可撥打海巡署「118」報案專線檢舉,以共同守護台灣珍貴的海洋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