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中壢警分局林姓前警員去年8月17日上午9時間受理錢包遺失物,同日11時失主菲律賓移工到警局報案,未料林男僅受理報案,並未將錢包還給該移工,還向移工套話取得提款卡密碼,盜領移工9萬9千元現金。
全案因移工於9月18日發現帳戶存款遭盜領,報警處理後才發現是林姓警員盜領,林員於東窗事發3天後遭到警局免職處分。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林男為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為了個人利益,私自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的財物,非法盜領9萬9千元,減損公務機關執法的威信與名譽,實屬不該。
法官考量林男坦承犯罪,並與移工以支付1萬5千元達成和解等情狀,依法判林男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向公庫支付15萬,另需進行義務勞務240小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