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5 17:54 臺北時間

「高風險駕駛」強制換發短期駕照 交通部新制10月31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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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10月31日起依違規程度分級,將分別核發或換發2至6年駕駛執照;駕訓班示意圖。(本刊資料照)
10月31日起依違規程度分級,將分別核發或換發2至6年駕駛執照;駕訓班示意圖。(本刊資料照)
為加強駕駛執照管理,交通部發布新規定,10月31日起依違規程度分級,將分別核發或換發2至6年駕駛執照,且再增加6年觀察期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才可換發駕駛執照;而年滿75歲如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則須於6年觀察期內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等證明才能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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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說明新制。(交通部提供)
交通部今(15日)說明,原先2013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駕駛執照者,原則免再每6年定期換照,經綜合評估為加強較高風險駕駛人之駕駛執照管理,將自2024年10月31日起按其違規程度分級,未來受吊銷駕照重新考領、受吊扣駕照1年以上或吊扣駕照未達1年者將分別核發或換發2年、3年或6年駕駛執照,並均應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及再增加統一律定駕駛人於6年觀察期之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方得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7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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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說明新制。(交通部提供)
交通部補充,如汽車駕駛人於定期換照期間再受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再依相關換照規定辦理,且6年期間另重新起算,但規定換發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逾原照者,仍依原效期換發。例如駕駛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考領取得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如其於持照期間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吊扣期滿後仍應重新換發2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而非3年或6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而如汽車駕駛人於6年觀察期間內,取得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時,其有效日期應依原駕駛執照之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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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說明新制。(交通部提供)
此外,年滿75歲之高齡駕駛人,依現行規定係每3年定期換照,如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6年觀察期內仍應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另若汽車駕駛人依本規則其他規定僅得領有未逾定期換照規定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者(如癲癇患者依規定只能領有效期2年之駕照且受吊扣駕照處分),依其原適用之規定,無須適用定期換照規定。
更新時間|2024.08.15 17:54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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