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在5日遭裁定羈押禁見,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第419條則規定,抗告,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的規定,即第345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也就是說陳佩琪可以獨立替柯文哲抗告。
台北地院9月5日認定,柯文哲在與應曉薇便當會後,積極介入京華城案,對於幕僚提醒京華城案違法仍蓋章放行,後來沈慶京論功行賞時期,妻兒帳戶出現不明資金,另柯文哲手機有刪除對話記錄,被法官認定畏罪,柯文哲遭以涉貪汙圖利罪嫌重大,有串供滅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2個月,依法可在10日內抗告。
柯文哲的律師團聲明今指出,柯文哲於庭前即已向辯護人明白表示,曾向庭上陳明不願讓法院有所為難,且如遭羈押,不願抗告,請檢察官於2個月羈押期間內,窮盡一切調查義務,他會盡力配合調查等語,決定不再提告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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