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開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劉建宏認為,當年配合台北縣政府拆遷的原住民安置戶,依100年版「新北市原住民出租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是以市府列管有案之違建拆遷戶為優先出租對象,承租人得二年為一續約至死亡時終止,且無規定安置戶月收入條件,此要點版本雖非永久安置,但也確實照顧到第一代安置之原住民。
然而,110年新北市府修訂該要點後,原有之安置方式卻刪除,改為市府列冊之河海濱聚落拆遷戶租賃及續租期限合併得延長為12年,且更增加規範承租戶之月收入條件。
劉建宏指出,兩相比較要點版本,會發現市府前後法令不一,110年版本明顯不符當初「安置」之目的,原拆遷安置戶當年信賴政府安置處分措施,基於施政延續性,市府本應對自己所做處分及承諾守信用,不論市府是否選舉輪替主政,人權保障也不應隨著政權更迭而改變。
而當初安置目的是一種交換離開居住地的補償措施條件,市府仍應遵守信賴保護原則,倘若改變現在安置條件,就應給予類同當初之補救措施,如「例外排除12年租期限制」或「再尋異地安置」等方式,保護原安置戶之信賴利益,維持原住民穩定的安置環境與法律秩序。
再者,市府單方面以要點方式更改租賃條件,事涉原住民居住基本權,從原本可居住至第一代原住民死亡,變成第一代原住民只能居住12年,已形成實質剝奪安置戶之居住權利,修訂法令時卻僅以說明會方式收集意見與說明,實則應以更嚴格的聽證方式進行修法,拘束行政機關對原住民意見提出更具說服力的理由回應,否則也不會持續發生安置戶多年來不斷陳情之情。
劉建宏說,三鶯及溪洲部落當年不配合拆遷而原地抗爭者如今已獲得異地重建,反而當初也是想有穩定居住環境,而配合拆遷之被安置者,如今卻因市府法令修改,行政機關一句依法行政就撤銷前安置處分條件,試想現行三鶯部落與國有財產署簽約的「三峽原住民生活文化園區」,土地所有權也是國家的,倘若政府不延續前任政策,恣意修改,豈非將來也會面臨流離失所的相同困境。
劉建宏認為,被強制遷讓房屋的原住民,面臨寒冷冬天要住哪裡的問題,市府不能漠視弱勢者流落街頭,而應例外適用100年版的「新北市原住民出租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持續安置至第一代原住民老去,或者未來市府另尋地址興建原民住宅異地安置為止,新北市府對人民的安置不能有空檔,對人民的基本權保障不能有間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