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可羈押被告9月,逾此該審期間將不得再羈押被告,以保障人權。台中地院從去年8月23日羈押陳政谷,至今年3月23日已達7個月,法官可羈押陳的時間僅剩2個月,若這次予以羈押,2個月後陳羈押期滿出來,台中地院法無據,審理期間再也無法將陳關押進去,包括陳傳喚不到、未開庭未請假等,即使拘提到案,也只能庭後釋放。
另檢察官指稱陳政谷有購買私人飛機,可供逃亡之用,陳政谷認為,「難道私人飛機不必接受出入境的管制?私人飛機難道可以停在本人陳政谷的住處門口,像F35戰機一様直接升空飛往境外?」直指檢察官無知。陳的律師林文成也表示,陳有沒有飛機,查一下資料就知道,檢察官不該憑臆測認定。
以下是陳政谷聲明書全文:
聲明書
一、檢察官濫用國家公權力進行毫無理智的抗告,只是宣溲個人情緒,浪費國家資源。
二、對於臺中地院114年3月26日訊問是否同意增加電子腳鐐,本人陳政谷已當庭表示不願意,並表明願意再羈押二個月又四天,臺中地院於114年3月26日仍裁定增加電子腳鐐及增加報到次數(原為星期三、六,增加為星期一、三、六),本人
陳政谷對此裁定並未抗告是不想浪費社會資源,讓法院可以儘速進入審理程序,事實上本人陳政谷對於臺中地院114年3月17日裁定「须提出新台幣二億元保證金准予停止羁押,..應於每週三、六上午8時至10時至派出所報到各一次」已認
為不符合比例原則,當時並未提起抗告仍是不想浪費社會資源,讓法院可以儘速進入審理程序。
三、檢察官抗告指稱本人陳政谷有購買私人飛機,可能有逃亡之虞,不管本人陳政谷「購買私人飛機的意願是否屬實」,難道私人飛機不必接受出入境的管制?私人飛機難道可以停在本人陳政谷的住處門口像F35戰機一様直接升空飛往境外?檢察官以此作為抗告理由實屬無知!
四、本案實情是,如果對本人陳政谷再執行羈押二個月又四天,羁押期滿,未來将無法對本人實施電子監控及要求定時報到,並须退還二億元保證金,未來在法院審理中,將無強制力要求本人到庭接受審理,凡此種種可見檢察官的抗告是要陷
臺中地院及臺中高分院於不利窘境。
五、再一次呼籲司法高層能儘速查察張時嘉濫權追訴 違法亂紀之情事,本案共同被告葳群公司該公司為遊戲開發商檢警也清楚知曉葳群公司所開發遊戲 30 餘款皆未上線及營運 檢察官竟濫權将其起訴赌博等罪殊不知台灣賭博都不處罰預備犯的。更有甚者一位該公司的音效工程師在檢警高超的辦案技巧下居然被認罪承認了赌博罪而被檢察官處以緩起訴 並繳10多萬的公益捐一個小女孩就這様被有了人生赌博污點希望這類事情的發生在台灣能夠在本案到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