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記錄,阿興與阿強因行車糾紛爆發激烈爭執,阿興情緒失控,連續以「你真的是雜碎到家」「社會就是太多人渣才會這樣子」「你他X的王八烏龜蛋」「混蛋」「完完全全一個小人」「雜碎」「你這個小人」「社會多這種敗類」「社會的敗類就你這種型的」等不堪字眼辱罵阿強,阿強認為這些言論已構成公然侮辱,因而決定訴諸法律討回公道。
經查證相關證據及阿興的自白,確認上述事件屬實。法官認定,阿興與阿強素不相識,僅因當日街頭爭執,阿興出言辱罵約2分鐘。考量整體情況,法官認為阿興並非無故攻擊,其辱罵內容依社會常理判斷,阿興只是批評阿強行為,尚未達到貶損阿強人格尊嚴,使其產生自我否定之程度。
法院考量阿興的言詞雖然粗俗,但並非有意貶損阿強名譽,而是主要在抒發個人不滿情緒,尚未構成公然侮辱罪,因此判決無罪。至於阿強在民事訴訟中向阿興請求賠償50萬元的部分,同樣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