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鄭女於去年2月25日凌晨近6時,到桃園某醫院就診時因不滿護理師拔針時造成手部濺血,當場在急診室怒吼、咆哮,甚至要求護理師當面道歉。醫護人員報警後,2名王姓警員前往現場,鄭女已明顯酒醉且持續叫囂,嚴重影響院內秩序與公共安全。
警方將鄭女帶回派出所保護管束,沒想到她情緒更加失控,在巡邏車上辱罵警方「X你娘」、下車時再補刀「你年輕人沒有屁用,連女朋友都沒有、可憐」,到派出所拘留室內仍不斷以類似語句辱罵執勤警員。
法院指出,鄭女雖藉酒意行事,但當場辱罵依法執勤的警員,已損害公權力威信,也妨害社會秩序。考量她犯後自白、態度尚可,以及經濟狀況與案發過程,最終依《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罰金13,000元,如未繳納得以日薪1,000元換算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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