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內容,2022年9月13日,A女跟友人相約台中出遊,搭乘高中同學鄒男的車輛,大家在9月14日凌晨北上,其他友人在新竹下車後,鄒男主動說要載A女回學校,後來鄒男聊天得知A女與前男友分手心情很差後,拿出伏特加給對方,A女喝下後意識不清斷片,鄒男將人載到新北市新莊某間旅館無套性侵得逞。
A女因要回基隆上課,鄒男8、9點起床後,將A女載到捷運站後離去,讓宿醉狀態下意識很模糊的A女搭車回基隆學校。晚上鄒男才傳訊息告訴A女凌晨所發生的事情,由於鄒男沒有做安全措施,要A女趕快去買事後避孕藥。
後來A女驗出懷孕後,有打電話向表姊透露此事,並且情緒相當激動「不知道怎麼會有這個小孩」,表姊也建議A女至少要跟父母訴說此事。後來A女手術拿掉小孩後,父母得知整件事情,對鄒男提起告訴。
鄒男在這段期間,曾要脅A女說謊,做出有利的相關陳述,包含「妳可不可以跟他(A女爸爸)說,當下其實妳還有一點意識,妳最後是同意的,妳這樣就好了。」「如果說妳是願意的,那他也不會罵妳,他也會,他就不會說我是乘機性交,可以嗎?」甚至鄒男還曾狂言,「妳們也告不贏我。證據拿出來跟我講,講難聽點,除了弄難看,妳們還會告失敗。真的。 」
北院法官綜合相關事證後,認定被告及辯護人前開所辯均難採信,事證明確下,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據法律論罪科刑。審酌被告與A女為長久同學關係,竟為滿足自己私欲,利用酒醉等因素而陷入不能抗拒之際,對其為性交行為,並導致A因此受孕,對A女的身心造成相當大之危害,就被告犯罪之情節以及其結果、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均屬於極其嚴重之程度;加上被告犯後不僅否認犯行,空言主張與A係合意為性行為、指使他人冒充被告之父與A父母對話,且迄至本案辯論終結,未曾向A女表示歉意或與A女達成調解賠償A女所受損害,甚至在本院審理時尚指責A女懷孕係因A女未按時吃事後避孕藥所致,其犯後態度亦屬於最惡劣之情形,依乘機性交罪,處有被告6年期徒刑,案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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