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慶宗指出,本案審理過程中,律師曾聲請要傳訊若干證人,包括負責收錢的黃姓外務員及經手地下匯兌的楊姓、鄧姓員工,但法院以結案為由都不傳。此外,當初存放AE相關帳目的excel表裡,關於匯兌金額的記載有非常多的瑕疵,律師團一再強調當中涉嫌造假不實,希望送會計師公會鑑定,但法院也不予採納。
張慶宗所提新聞稿指出,郭哲敏日前交保期間配戴電子腳鐐,上個月遭地院以監控期間郭多次發生鄰近機場、海岸線、載具離線等告警事件裁定再執行羈押。郭哲敏撰寫陳情書交由委任律師喊冤從未有潛逃意向,當初自願從泰國回台面對司法,斷無有拋家棄子潛逃之虞。至於靠近海岸線一說,是因為與親友搭乘從台北直達花蓮火車前往高山露營,有事前報備,台北內湖區住處也確實鄰近機場,當電子腳鐐不明原因訊號不良、載具顯示離線時,監控人員亦有撥打發配可視訊的專用手機,確認本人位置。
張慶宗再次呼籲,電子監控設備訊號異常不能作為再執行羈押的唯一依據。譬如上個月,國民黨前立委蔡正元戴電子腳鐐上節目,即披露恐因電子腳鐐幾次訊號不良,讓法院以此理由羈押禁見。針對電子腳鐐可能存在的缺失,曾擔任檢察官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也曾在《歷史哥Talk》網路直播節目指出,電子腳鐐也是使用手機訊號,有些地方訊號收不到,就會發生一些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