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首次開庭,黃呂錦茹與初文卿、姚富文均當庭認罪,庭訊不到半小時結束,黃呂錦茹的律師表示,承認起訴書上的犯罪事實,將來除了刑度外,沒有要聲請調查證據及傳喚證人,已無羈押必要,聲請具保停押,合議庭認為黃呂錦如認罪,且沒有要傳喚證人及調查證據,已無羈押必要,裁准具保停押。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黃呂錦茹在裝箱不實連署書過程全程在場監督,藍營偽造提議人名冊共5,211份,其中立法委員吳沛憶罷免案部分計2,537份,偽造比率達 96.2%,立法委員吳思瑤罷免案部分計2,674份,偽造比率達 94.18%,作假狀況嚴重。
全案6月17日移審台北地院後,法官認為,被告初文卿、姚富文今日固然坦承全部犯行,但初文卿、姚富文就本案經過有避重就輕、互相推諉或維護共同被告情形,況且被告黃呂錦茹等3人間存有組織隸屬、長官部屬、黨務幕僚等感情、指揮層級因素,被告為避免因彼此證述而經法院認定構成犯罪,依常情判斷,實有互相迴護勾串可能,自有事實足認被告黃呂錦茹等3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及證人行為及可能,應認有羈押原因,均裁定羈押禁見,今首次開庭後,黃呂錦茹等3人認罪,獲准具保停押。
北院6月17日裁定指出,選舉、罷免屬《憲法》保障公民權,本案偽造提議人名冊行為,不僅對被冒名人的《憲法》權利產生危害,更可能影響公職人員的罷免結果,對他人之個人資料、信用、社會秩序及民主政治的選罷制度造成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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