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被控闖紅燈左轉 收2700元罰單
全案發生在前年二月初晚間8點31分,朱姓男子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某街道,被員警攔下,警方以「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開罰,移送交通裁決處裁處朱男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朱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他向法官表示,當時他原本要停等紅燈,看號誌轉綠才左轉,攔查的員警看到是另一個方向的紅燈,不同車道。原告更主張,該路口為5個時相,週期120秒,8時30分應為第1時相,員警8時31分開單,時間點不吻合,且當時拒簽,員警沒有告知權利、義務,讓他錯過一個月申訴期限。
新北裁決處強調合法 法官認為證據不足
被告新北市裁決處則指出,員警親眼目睹朱男「紅燈仍左轉」,並強調當場已告知到案日期及權利義務,並不存在未告知情事,裁處合法。
法官審酌兩造說法,並調閱新北市府交通局函覆資料,發現該路口確實為5個時相,第1時相某路綠燈早開,某街仍為紅燈,第2時相才為雙向綠燈,第3、4、5時相則均為雙向紅燈。法官指出,並不能以警方看到自己方向的紅燈,就代表騎士方向同時紅燈,員警說法與官方時相有出入。
法官認為,本件裁罰依據只有員警目視所述,並沒有其他影像等佐證朱男闖紅燈的違規事實,原處分難適法,應予撤銷,判原告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