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2021年底作出判決,認定陸軍司令部應採〈任職條例〉進行審核,卻錯誤引用〈服役條例〉及施行細則拒絕回役,處分不當,判陸軍司令部敗訴,應讓盧復職。盧告訴本刊,雖然拖了2年,但官司打贏後,讓他很有信心能回到部隊,沒想到卻事與願違。

對於判決,陸軍司令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閱卷時發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某次言詞辯論程序的法官為楊姓審判長、畢姓及彭姓法官,但筆錄上審判長欄位卻由彭簽名;此外,判決是由楊姓審判長、彭姓及周姓法官合議作成,周卻沒有參與言詞辯論,程序上有瑕疵。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言詞辯論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此外,法官若沒有參與言詞辯論,無法作為裁判基礎,因此以「法院組織不合法」為由,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盧男表示,他事後詢問才知道,原來台北高等法院的書記官把周姓法官誤植為畢姓法官,事實上周姓法官有參與言詞辯論,程序沒問題,彭姓法官則是簽名簽到審判長欄位,2項錯誤都只是單純的行政疏失,最高行政法院明明可以通知原審補正即可,卻選擇廢棄原判決,讓他無法接受。
發回更審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經過1年多審理,2024年底推翻先前判決結果,認定陸軍司令部引用法條無誤,改判盧男敗訴;盧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年3月底被以陸軍司令部有核定軍士官回役或免回役的權限為由,裁定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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