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太三說,他在憲法法庭所謂的千年是指,「同婚議題引起社會高度矚目,這是千載難逢的機會能向大法官及社會各界說明」,他強調民法在西元1930年制訂,同志婚姻則在1970年左右出現,這是後來的社會現象,若以此認為民法沒規定到就違憲,根本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邱太三指出,全世界200個國家,現在有15個國家有伴侶法,23個國家有同性婚姻法,其中又有21個國家從伴侶法發展到婚姻法,顯見各國國情不一,對於同婚議題保障也並非舉世各國所碰觸的法律議題,因此,對於同婚議題,必須要考慮國情、文化接受度與宗教信仰等客觀因素,而且還要和社會不斷溝通,若想一步到位立法,還要看社會能否承載這樣的急遽變化。
邱太三表示,同婚案釋憲源起於戶政機關不願接受同性婚姻登記,當民法沒有規定同性婚姻機制,若戶政機關受理登記,才會產生違憲問題。對於同婚議題,法務部的立場是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因此採開放態度,而《民法》定義婚姻由一男一女組成,並不違憲,同志團體應思考如何讓這把「清朝的劍」發揮作用,至於如何處理立法不足的問題,法務部採開放態度,他也尊重立委將來決定。
邱太三最後強調,歷年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是以一夫一妻為限制,結婚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一男一女,不過,從民法親屬編諸多規定,是建構在兩性為基礎的概念上。從父母子女關於婚生子女的推定、認領等規定,可看出現行民法在結婚解釋上應為一男一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