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的谷阿莫,兩年多前從網路竄紅後,已是「知識糖果數位社群媒體公司」執行長。他擅長擷取網路上合法或盜版的影視作品,經重新剪輯、配以低俗或戲謔的說明後再上傳網路,讓觀眾能在短短數分鐘內,迅速「濃縮理解」長達數小時的電影或戲劇內容,因而大受歡迎。
不到3年,谷阿莫在YouTube的主頻道已累積超過三億次點閱數,外界估計他旗下公司年收益已高達2,500萬元,不僅擠入「中國網路紅人榜」,更拿到中國A輪融資人民幣3,000萬元 (約新台幣1.3億元),堪稱台灣新世代網紅代表。
對某些觀眾而言,谷阿莫的短片能讓他們免費看完影片精華,或成為選片指南。但相對於耗費大量時間、金錢、創意製作的電影人來說,作品被切得片段凌亂、批得一文不值,無疑造成損害。
雖然這種損害不一定能量化,但訴諸法律後能否得到賠償?還得端看雙方在法庭的攻防及法官的自由心證,但「KKTV」「又水整合行銷」等片商仍堅持告谷阿莫侵犯著作權。遭檢警搜查的谷阿莫,以短片反擊,堅稱是「二次創作」,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評論、研究、解說、教學或新聞報導等原則。
不過,法律界人士普遍不看好谷阿莫在影片所稱的「合理使用」理由。為何不符?網紅未來又該如何合法「二次創作」?本刊專訪台灣智財權權威、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長羅明通,針對谷阿莫的案例詳細說明。
鏡週刊(以下簡稱鏡)、 羅明通(以下簡稱羅)
- 鏡:谷阿莫為何不是「合理使用」?
羅:主要有五大理由
一、侵害改作權利
谷阿莫若使用盜版影片,就是侵害著作權。如果是用合法影片,卻未經影片著作權人同意就下載,用濃縮方式剪輯,並重新整理演出劇情,這就侵害著作權人的「改作權」。
就算谷阿莫沒有使用影片,只口述或演出跟原作相同的劇情與對白,同樣涉及侵害「改作權」。因為劇本的結構、順序,均受著作權保護。
二、涉及商業利益
谷阿莫製作完短片後,上傳於YouTube播放、擴散點閱率,進而獲得與平台拆帳的利益,就涉及商業利益。
三、非關事實報導
像新聞報導是基於「事實」,所以是合理使用。谷阿莫是使用電影、戲劇這種高度創意的著作,難以構成合理使用。
四、侵權行為明確
谷阿莫稱只用電影全部影片的3、 5分鐘做剪輯,且只占著作總體的一小部分;但侵權無關量的多寡,即使被侵權的範圍極小,也不能說是合理使用。
五、損害潛在經濟
若片商提出,谷阿莫對影片的不雅用詞評論,造成潛在市場的損失,也不能稱是合理使用。當然谷阿莫也可以舉證短片反而促進票房的成長,最後有待法官判斷。
- 鏡:如果要維持谷阿莫的風格,又要合理使用,該怎麼做?
羅:谷阿莫的影片風格,類似諷刺原著作的「戲謔仿作」(parody,範圍涵概惡搞KUSO)。
譏諷沒有關係,重點是重複別人的劇情剪輯影片是否有必要?
「戲謔仿作」的確受到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轉化使用」保護,它可以有營利目的,不會因營利構成侵害著作權,但必須符合三項條件:
一、只針對原著本身戲謔諷刺
二、有轉化事實:改變或轉化原來著作傳達的意義,並賦予新的文化、藝術、美學意涵。如電影《驚聲尖笑》系列、《 開麥拉驚魂》等。
三、不可取代原著作市場:不會對原著作市場有損害或不利的影響。
正確的「戲謔仿作」能使原著知名度更高,創造新的價值。若像谷阿莫的短片,被片商以發生市場取代效果提告,而他仿作的貢獻程度,又無法大於原著的損失,就不符合「轉化使用」。
- 鏡:谷阿莫表示,YouTube評斷他的短片符合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因此沒有刪除他的影片,合法嗎?
羅:YouTube是網路服務及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必須保護著作權人(著作權法第90-4、90-7條)。如果著作權人通知YouTube有侵權行為,影片就該立即下架,若YouTube「知情」卻不下架,YouTube就要共同負擔侵權責任。
要注意的是,必須在YouTube有成立公司或分公司的國家及犯罪地提告,才會有YouTube的法人當被告。YouTube在台灣沒分公司,但在新加坡有,谷阿莫的影片可在新加坡的YouTube看到,著作權所有人便可在新加坡對YouTube提告。
- 鏡:谷阿莫在影片強調「一個好的法律不該是保護了你的創作而抹殺了別人的創作」,台灣的著作權法是否抹煞「二次創作」?
羅:文化創意者的「二次創作」固然值得鼓勵,但目的必須創造新價值,且不犧牲原著的經濟利益,全世界的著作權法都是一樣。
- 鏡:那網紅如何合法「二次創作」?
羅:簡單來說,就是不要去剪輯人家的影片純粹批判,譏諷沒有關係,重點是重複別人的劇情是否有必要?是不是有必要像谷阿莫這樣剪輯影片?
文化創意者要理解,科技永遠是走在法律的前面,法律永遠是辛苦地追趕社會科技的發展。谷阿莫今天會成為案例,但也許下個案例又會隨事實有新的發展而有不同的結果。
- 鏡:出道六年的網紅「這群人TGOP」,以中文演唱KUSO大家耳熟能詳的西洋經典歌曲「超瞎翻唱 Super Lousy Cover Songs」影片出名,創下千萬點閱數,至今卻沒有挨告,是因為有什麼訣竅嗎?
羅:「這群人TGOP」這種重新拍攝詮釋、KUSO手法的二次創作,是有可能構成轉化利用進而屬於合理使用。但實務上的認定,也需法院就轉化使用要件審酌才能判定。
網紅「二次創作」對社會的整體貢獻,是否遠超越原著的利益,所以可被容忍?值得社會思考。但若以「二次創作」為名,卻一再犧牲他人創作心血,勢必會影響創意產業發展,長久下來得不償失。
智財權威 羅明通
- 學歷:英國利物浦大學法學博士
- 資歷: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前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ICC國際仲裁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仲裁人、總統府、經濟部、警政署法律顧問
- 專長:政府採購法、刑事法、智慧財產權法及憲法與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