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是美學,如何取得且不會被告,也是個大哉問,但仍然有業者投機取巧,不願更名,經濟部在去年修法,若商標侵權者經法院判決敗訴後,超過6個月仍沿用原名,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者,最重可廢止其商業登記,以促使其辦理變更。
但如馬祖藍眼淚、宜蘭三星蔥等知名觀光景點、品牌,若被有心人搶先一步註冊商標,甚至控告地方政府侵權,該如何解套?其實,即便申請註冊後,只要避開同類型商品,或是將其申請為「地方推廣觀光品牌」,作為公共服務的商標註冊。
若雙方非得對簿公堂,可依《商標法》第30條向法院主張對方「搶註」,不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並損害他人的現有權利,則該商標則不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