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兒摩鐵2002年開業,2年前更名為香婗兒,香奈兒公司2003年報警提告侵權,商標法在2011年修正前無侵權行為時效消滅規定,應適用於民法侵權行為時間來計算,但自香奈兒報警提告的時間,已超過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的10年。
此外,香奈兒也無法舉證摩鐵在開業前有營利侵權行為,以及更名後有持續侵權行為,因此法院駁回上訴,但業者判賠300萬元且必須登報道歉,則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摩鐵2002年開業,但香奈兒公司2003年得知其商標權遭侵犯後,隨即要求摩鐵更名,但摩鐵置之不理,香奈兒才跨海提告,警方到場查扣相關印有香奈兒商標的床單、棉被、枕頭、拖鞋等物品,依商標法將紀姓負責人函送。
摩鐵主張,作為合法汽車旅館業,營業收入來自客戶住宿或休息費用,雖然使用香奈兒為名稱,但並未以此名義銷售任何產品,而香奈兒為國際知名的香水、化妝品、服飾等精品業,雙方的消費層有明顯區隔性,不至於混淆誤認。
但法院認為,香奈兒公司1960年起陸續取得台灣商標,而摩鐵攀附香奈兒精品商譽,住宿服務與正牌精品的形象也相差甚遠,不僅會構成混淆,也會影響香奈兒商標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