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美芳也說:「在美國出生的無國籍孩童到了適學年齡,無論父母有無國籍,依法都必須就學,台灣必須拋棄本位主義,讓國籍與教育權脫鉤,才符合普世人權。」
律師張祐齊則說:「若是父母不可考的黑戶寶寶,可比照棄嬰辦理出養,若是類似小寶的例子,可打強制認領或否認子女訴訟取得國籍,但若是父不詳、母親為外籍且行蹤不明,這才是最棘手的狀況,不幸目前的黑戶寶寶多半屬於此類型。」
其實,台灣《國籍法》為屬人主義,孩子國籍跟著父母親,若外籍移工行蹤不明且未將孩子帶回母國,孩子就成了無法取得台灣國籍的黑戶寶寶,政府多半以專案方式協助孩子就學、就醫,但短暫的權宜之計,實際上能協助孩子多久?
台灣的《兒少法》保障孩子18歲前的醫療與教育,過了18歲以後呢?孩子恐會成為專案外的漏洞。
新竹地院曾將一名黑戶寶寶的親權判給新竹市社會局,成為全台首例黑戶寶寶親權剝奪例子,迄今仍在媒合收養人,但據一名資深的家事法庭法官說明:「剝奪親權必須有生父母同意書,黑戶寶寶是否適用台灣收出養法,目前仍有爭議。」
監察院也曾提案糾正勞動部與移民署,因為相關部會對外籍移工的管理輔導不夠周延,才會衍生出後續無國籍孩童的安置照顧、身分認定與居留權益等問題。若要遏止黑戶寶寶悲歌,仰賴一個個的專案恐怕徒勞無功,勢必得從法規層面著手修改,才能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