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出,政府衛生單位將3千多項「保健食品」列為一般食品管理,但其列管為「健康食品」的品項數量卻遠遜於其他國家,造成日常追蹤抽驗不力與稽查作業無方,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明顯有疏失。至今過了7年,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的界線依然含糊不清,讓民眾無所適從。
保健食品≠健康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對維持身體健康有幫助的食品的通稱,通常強調某些特殊成分,並不能宣稱保健功效,且不可使用「健康食品標章」。
健康食品則是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的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的食品,而健康食品中的功效必須經由衛福部審查核准。
當時監察院舉例,衛生署僅列管健康食品177項,相較於日本892項特定保健用食品、加拿大數千件天然健康產品申請案、中國目前認證為保健食品的產品約有近1萬項,更凸顯台灣衛生單位管理制度缺乏,抽驗進度落後。
同樣接獲黃姓民眾陳情的新北市議員黃俊哲表示,衛生機關若放任保健食品以不當銷售手段販賣給老人,除了會造成家庭及社會的嚴重問題之外,更可能因保健食品的濫用而導致死亡,將會要求新北市消保官、衛生局加強取締不當銷售保健食品,並呼籲中央對健康食品管理法無法管理保健食品的漏洞,儘速修法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