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事實上在10日凌晨二讀表決通過該條文後,就有青壯派民進黨立委在民進黨團LINE群組中反映,原本黨團立場是不予增訂該條文,但最後卻通過協商後的折衷版,違背了這次修法加班費核實計算,要讓勞工多領加班費的目的。可惜,最後並未影響法案三讀結果。
現行《勞基法》僅規定加班須給加班費,並無明定如何換補休,勞動部僅透過函釋允許加班可在勞資合意時改採補休。
本次修法過程,加班換補休條文是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所提,但蔣版是規定雇主須依加班費加成費率,給予補休時數,例如休息日加班4小時,原可領6小時加班費(前2小時乘以1.33、後2小時乘以1.66),換補休則應補休6小時。
最後經過朝野協商後,民進黨團採納的修正動議,是勞工若願意改採補休,加班時數就是補休時數,不予加成計算,休息日加班4小時就是補休4小時。除非勞資協議的補休期限已滿或勞工契約終止時,才能將補休時數比照加班費加成計算方式折算工資,若沒給付加班費,雇主可罰2萬元至100萬元。
對此「加班可換補休」條文三讀,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邱駿彥曾在臉書反諷:「恭喜雇主、賀喜雇主,週休二日再見。」「全國雇主可樂了!」他批評,該條文「對於台灣勞工造成很不利的結果,其影響所及,很可能加了班卻拿不到加班費,想靠加班多拿工資的中小企業勞工,往後可能會夢想幻滅。」
邱駿彥還質疑,雇主即使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只要勞工願意改採補休,雇主就再也無需負擔休息日加班的高額加班費,只要安排讓勞工於淡季時補休完畢,休息日加班的負擔就一掃而空。「因此,不得不令人擔心一例一休已成昨日黃花。」
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今天也發新聞稿指出,加班換補休條文中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又僅限定「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仍未補休完畢才須給加班費,可能導致勞工拿不到加班費又沒有補休,這是嚴重漏洞,要求行政院自行提出覆議。
據了解,雖然勞動部長林美珠曾在條文三讀當天開記者會指,因外界有疑慮,會研擬在施行細則中規定,加班換補休要年度結清,若年度終結前未休完就依法折算加班費。有綠委建議,為避免雇主在旺季要求加班、淡季強迫補休,因此不應僅要求在當年度結清,而是以季為單位結清,較能避免外界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