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中泰花園廣場傳出即將都更案後,便陸續傳出建商製造假債權封屋、拆房及尾隨住戶等文攻武嚇手段迫住戶遷出,164戶住戶多已妥協,剩7戶不同意都更案,但住戶官司一路輸,去年7月最高行政法院判台北市永春都更案不同意戶勝訴確定,居住正義效應持發酵,讓7戶重燃希望,要救最高法院維護居住正義。
判決指出,1977年5月13日中泰花園廣場建案原地主林建成與柏美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林建成提供供柏美公司建造中泰花園預售屋出售給陳文輝等人,房屋在1979年間興建完成,但因故無法取得使用執照,房屋無法進行保存登記,住戶都沒有房屋所有權狀。
後來寶佳建設林陳海、周哲宇輾轉買到此建案土地,登記在曾淑瓊、彭淑英、謝銀連、周桂如、歐陽國華等人名下,林陳海等人再與柏美公司解除當年的合建契約,林陳海就認為,住戶陳文輝等人已是無權占用土地,訴請拆屋還地及賠償,一、二審都勝訴。
陳文輝等住戶認為,自己當年拿出大筆資金買房,因建商與地主的糾紛,導致住戶錢付了,卻無法將房屋登記給自己,他們在沒有權狀的情況下,居住了數十年,如今卻被趕走,落得一場空,有違誠信原則,公平正義何在?要求最高法院主持公道。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後手地主林陳海應受原本合建契約所定的地主應提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義務拘束,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如果林陳海為這土地真正權利人及當年合建契約真正的繼受人,應受系爭合建契約拘束,有提供土地供原住戶使用義務。
判決指出,後手地主林陳海、周哲宇與柏美公司解除系爭合建契約,免除自己應負義務,進而請求陳文輝等人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這已有違反誠信原則疑義,因此將住戶敗訴的判決廢棄,全案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