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指出,犯罪偵查人員可以大膽假設,但應小心求證,任何與假說矛盾的資訊都應仔細檢視;尤其忌諱依賴直覺與成見,輕率地將自己的有限經驗,作為犯罪追訴的金科玉律,甚至為追求績效,動輒扭曲事實真相、尋找替罪羔羊式的「破案」「結案」。
判決指出,法官則必須自知人類的認知能力有限,保持必要的謙遜,才能減少誤判發生的機率;更應冷靜地不將有罪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等同於「真相」,以致阻斷了蒙冤者平反之路,畢竟刑事司法本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查明事實真相、滿足被害人與公眾的合理要求,為其主要任務;司法工作者唯有秉持同理心,「誠實面對案件、面對當事人」,正義才能伸張,被害人傷痛才能弭平。
1986年新竹金瑞珍銀樓遭搶,主嫌郭中雄落網後,向警方咬出昔日的老闆蘇炳坤是共犯,蘇炳坤在家中遭逮捕後收押,原本新竹地院判他無罪,但上訴到高院及最高法院後,法官採信郭中雄的指控,加上被害人曾說搶匪有2人,在無其他事證下,蘇炳坤竟因此判15年徒刑定讞。
蘇炳坤自認沒有犯案,但卻被判15年,因此逃亡,他4度聲請再審,檢察總長也提過4次非常上訴,但都落敗,新竹的檢警也都認為,全案疑點重重,因此蘇炳坤長達11年在家逃亡,都未被逮補,直到1997年,蘇炳坤逃亡的第11年,他到桃園林口看病,遭警方逮捕入獄,1999年10月,蘇炳坤已入獄2年多,因眼疾而保外就醫。
2000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當時的法務部政次謝文定代表總統陳水扁和法務部長陳定南,把特赦令親手交給蘇炳坤,當時,蘇炳坤接過特赦證明書的剎那,忍不淚流滿面,但蘇炳坤認為,特赦只是讓他不必再入獄,還是曾被判有罪的人,因此在冤獄平反協會等單位協助下聲請再審,去年獲高院裁准,今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