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合機電線電纜公司,2003年6月獲得台電公司第六輸配電重大工程訂單,董事長兼總經理楊愷悌、副總經理余素緣認為是大利多,指示該公司總務人員袁淑錦利用這個機會炒股,但市場反應欠佳而炒不太起來,還有高達1萬多張融資壓力,於是找上當時擔任親民黨的傅崐萁合作。
判決指出,楊愷悌決定炒股後,透過李姓等友人介紹,派員工至台北市濟南路傅崐萁的立法委員辦公室,協議由傅崐萁另覓金主及炒手拉抬股價,以便楊愷悌、余素緣等逢高賣出,傅崐萁後來邀馮垂青、廖昌禧、張世傑(已判決確定)至其辦公室商議炒股,張世傑則在主持財經節目、說明會、投資講座等場合宣傳,再由袁淑錦逢高賣出。
判決指出,傅崐萁當時還提供4支專屬行動電話,1 支供自己使用,其餘3支交給馮垂青、廖昌禧、張世傑使用,每支均已輸入其餘3人專線電話號碼,以便聯繫及逃避查緝。張世傑即自2003年10月30日起至2004年1月14日止,以人頭帳戶,或由黃姓金主提供帳戶,傅崐萁再指示廖昌禧以廖昌禧太太帳戶買賣合機公司股票,連續多筆相對成交,且高價買入,造成交易熱絡情形,從15.5元炒至40.6元。
其間因股票持續上漲,市場融券餘額增加,且居高不下,為應付融券放空及繼續拉抬股價,傅崐萁與馮垂青、張世傑、廖昌禧研議洽請合機公司提前召開股東會,利用融券者於股東會召開前2個月的第6個營業日前,必須強制回補股票規定,可使股價不跌反漲進行軋空,傅崐萁等人之犯罪所得共1億1848萬1139 元,全案從2004年偵辦,2005起訴,最高法院今判決有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