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的是,智慧財產局長在9月底立法院開議後,逐一拜會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表明反對邱志偉所提的《營業秘密法》第13-4條修法草案,究竟外商利益或本國企業權益孰輕孰重,有待進一步商榷。
對於《營業秘密法》修法,立委邱志偉表示,《營業秘密法》立法是因台積電研發主管梁孟松跳槽南韓三星,因此,被外界稱為「台積電條款」,為了避免台灣高科技業遭到大陸、韓國惡意挖角而火速通過。
不過,近5年來,檢調單位並未因《營業秘密法》辦到任何一家陸資或韓商案件,卻有6家台灣法人被竊密的員工連坐處分起訴,成了美光科技對付台灣科技大廠的一大利器。
邱志偉表示,營業秘密法當初增訂第13-4條,本意為「避免企業組織的受雇人侵害營業秘密有罪,該企業組織卻置身事外」,修法本意乃為處罰竊取台積電的營業秘密,要嚴懲「竊密人」和「所屬公司」,兩者一併受罰。
結果現在意外成為外國科技大廠對付本國科技大廠的工具,第13-4條有檢討、修改必要,以確保本國企業利益,所以,提案主張修法明確化法人的法律責任。
此外,該法的第13-4條雖訂有免責條款規定,只要被告能夠「盡力防止」員工竊密,盡到舉證責任可以主張免罰,對此,立委蘇震清也表示,所謂的「盡力防止」乃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規範並不明確,使被告法人防不勝防,尤其高科技公司動輒數萬人,例如台積電有4.7萬名員工,只要有1名員工竊密,台積電公司就要被罰,顯失公平。
此外,員工涉竊密,法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往往不知情,毫無故意或過失,依現行制度卻要連帶受罰,是否違反刑法罪刑法定主義,法人承擔的義務實在太廣也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