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31 15:45 臺北時間

【美光追殺聯電】美光遊說法案? 邱志偉版本遭內外夾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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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營業祕密法》增訂第13-4條竟變成「美光條款」,立委邱志偉認為有檢討修改必要。
《營業祕密法》增訂第13-4條竟變成「美光條款」,立委邱志偉認為有檢討修改必要。
美光與聯電的官司糾紛越演越烈,這二家記憶體大廠的官司,除了提升到美國聯邦刑案層級,美光也派人試圖影響立委所提的《營業祕密法》修法版本,由於美光是外商公司,此舉有無違反遊說法規定,相關接受遊說者是否違背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有待相關單位深入了解。
立委邱志偉認為,《營業祕密法》當初增訂第13-4條,本意為「避免企業組織的受雇人侵害營業祕密有罪,該企業組織卻置身事外」,修法本意乃為處罰竊取台積電的營業祕密,要嚴懲「竊密人」和「所屬公司」,兩者一併受罰。
結果,竊密員工所屬的大陸公司罰不到,竟然變成「美光條款」,意外成為外國科技大廠對付本國科技大廠的工具,因此,認為第13-4條有檢討修改必要,所以,提案主張修法明確化法人的法律責任。
熟悉半導體產業人士向本刊說,由台積電及美光等8家大型外商所籌組的台灣營業祕密保護促進協會,對此次《營業祕密法》修正極為重視,已透過管道向行政及立法部門表達對修法不同意見,產業界希望法令能與時俱進,越來越完善。
不過,本刊掌握,雖然台灣營業祕密保護促進協會循合法管道向立委表明修法態度,但詭異的是,美光也派人暗中拜訪熟識的立法委員,頗有遊說修法意圖,另一方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有人力挺美光,在9月底立法院開議後,逐一拜會立院經濟委員會的委員,態度更是直接,表明反對邱志偉的第13-4條修法提案。
依照我國遊說法規定,外國法人及團體在我國不得進行遊說,若對法令、政策有意見者,須委託本國遊說者,究竟經濟部官員有無暗中協助美光,或遊說立委欲擋下邱志偉提案,諸多爭議,勢必在立法院引爆一場風暴。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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