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邱志偉認為,《營業祕密法》當初增訂第13-4條,本意為「避免企業組織的受雇人侵害營業祕密有罪,該企業組織卻置身事外」,修法本意乃為處罰竊取台積電的營業祕密,要嚴懲「竊密人」和「所屬公司」,兩者一併受罰。
結果,竊密員工所屬的大陸公司罰不到,竟然變成「美光條款」,意外成為外國科技大廠對付本國科技大廠的工具,因此,認為第13-4條有檢討修改必要,所以,提案主張修法明確化法人的法律責任。
熟悉半導體產業人士向本刊說,由台積電及美光等8家大型外商所籌組的台灣營業祕密保護促進協會,對此次《營業祕密法》修正極為重視,已透過管道向行政及立法部門表達對修法不同意見,產業界希望法令能與時俱進,越來越完善。
不過,本刊掌握,雖然台灣營業祕密保護促進協會循合法管道向立委表明修法態度,但詭異的是,美光也派人暗中拜訪熟識的立法委員,頗有遊說修法意圖,另一方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有人力挺美光,在9月底立法院開議後,逐一拜會立院經濟委員會的委員,態度更是直接,表明反對邱志偉的第13-4條修法提案。
依照我國遊說法規定,外國法人及團體在我國不得進行遊說,若對法令、政策有意見者,須委託本國遊說者,究竟經濟部官員有無暗中協助美光,或遊說立委欲擋下邱志偉提案,諸多爭議,勢必在立法院引爆一場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