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司法獨立公正為國家健全法制是基礎,也是社會安定秩序的重要保障,不僅是政府與人民所高度關切,也是政府積極革新求進的重點。
判決指出,關說司法的人,如果是總統、五院院長或有職掌法官、檢察官人事升遷調動或行政監督權限的司法行政首長者,他們所為對於司法公正及公信力破壞之鉅,不是一般私人關說司法行為所能比擬,不僅嚴重影響司法的獨立公正,而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妨礙司法發揮其定分止爭以安定社會秩序的功能。
合議庭認為,所謂司法關說,是藉由不當之外力干涉,企圖影響法官獨立公平審判,或影響檢察官依法忠誠行使其偵查、起訴、不起訴、緩起訴、上訴、不上訴或執行裁判等職權,而破壞司法的公正。
判決指出,政府對於司法關說行徑的適當處置,攸關司法公信力及社會安定秩序功能之維護,二審判決中,認定馬英九透露給江宜樺等人的偵查機密,與「增進公共利益」全然無關,屬於國會自律,並不是行政院長職權,判馬英九有罪,最高法院並不認同?
合議庭認為,二審判馬英九有罪的理由中,針對立法院院長與法務部部長及高檢察署檢察長等政府首長疑涉共同關說司法的行為,是否足以嚴重傷害司法的公信力而妨礙司法發揮其定分止爭以安定社會秩序的功能?二審並未加以論述說明,也沒有進一步詳細剖析論疑涉共同關說的司法案件行為,最高法院指出,二審認定此案所提的司法關說內容與增進公共利益無涉,已屬於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