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馬英九有罪時,事實欄僅以抽象標題性的式,籠統記載馬英九洩嫌洩漏給江宜樺、羅智強之消息及資料類別,並未將加以分析、歸納及整理,以確認馬英九所洩漏祕密的具體內容究竟為何。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中的「洩漏」,是指使無權或不應知悉此項祕密的人,因而知悉或處於可得知悉的狀態,2013年案發時馬英九將時任法務部部長曾勇夫疑涉與時任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及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疑涉共同司法關說的不當言行,以非公開方式告知時任行政院院長之江宜樺時,江宜樺是否係無權或不應知悉該秘密的人?已有疑議。
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二審對於相關疑議,卻未詳加釐清及說明,僅以當時行政院院長江宜樺的職務與偵查犯罪及國會自律無關,就認為江宜樺是無權或不應知悉祕密的人,而為不利於馬英九的認定,判決已有違誤。
此外,馬英九辯稱:「因為關說案可能涉及到閣員的政治責任,是我跟江宜樺的責任,所以我在得知黃世銘告知我的事項後,隨即電召江宜樺、羅智強共同討論」,二審依據羅智強及江宜樺證詞,認定馬英九供述不足採信,最高法院認為,羅智強及江宜樺在本案偵查中,及江宜樺在黃世銘所涉洩密案件審理中,對於案發當晚其等是否有談及閣員政治責任的問題,彼此證述內容互有矛盾,二審並沒有說明如何取捨的理由,就採對馬英九不利的見解,也有違誤,全案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