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蘇貞昌昨表示,不只開放山林,我們也要修法告別「媽寶國家 」,上山、下海、溯溪,都是台灣最好的享受,政府不禁止大家冒險、但只負責清楚標示風險,責任則請大家自行承擔。
行政院會昨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盼建立民眾風險自主管理的觀念。修正草案規定,未來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設施,經管理機關設置適當警告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犯難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免除國賠主要是針對「自然公物」,颱風天登山或釣魚觀浪出意外,將可不國賠,而在自然公物區域內的「人工設施」,例如野溪上的小吊橋,因颱風或大雨受損等原因來不及修復,若政府已警告,民眾仍堅持要走而出意外,可減輕或免除國賠,將視個案來認定。
此外,過去國賠只限於實體損失,未賠償人身自由遭到侵害,此次修法增列「人身自由」為保護客體,只要是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民眾也有權利提起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