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黃凱賢介紹蕭男加入詐欺集團,他本人則擔任「車手頭」,指揮蕭男,由他扮演檢察官,持「法務部台北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假公文,出面向受害黃姓婦人詐取120萬,第一次順利得手,食髓知味,又再找藉口要求黃婦交付200萬元給「檢座」。
這回黃婦學乖了,暗中報警,警方在台中市埋伏,先逮捕蕭男,再循線逮捕幕後的黃凱賢,兩人均被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嫌,移送台中地檢署,案經檢察官鄭佩琪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王怡蓁獨任進行簡式審判。法官認為,黃男與蕭男是共同正犯(俗稱共犯),黃男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與詐欺取財罪,以較重的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罪,刑責為1年以上、7年以下之刑。
判決書指出,黃男年輕力壯,卻加入詐欺集團,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嚴重影響國人的信賴關係,因他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不是實際參與詐騙與向黃婦拿贓款的人,依此判刑9月。
檢方收到判決書後大為驚訝,因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最低本刑是1年,本案為首的黃男,不但判得比他的手下還輕,而且在沒有任何可以減刑的理由下,僅判低於本刑的9個月,顯示法官量行不當,檢方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同案蕭男判刑1年4月,共犯車手頭黃男卻只判9月,確實量刑不當;黃男雖自稱沒拿到報酬,但他與蕭男是共同正犯,理應判決相同徒刑,依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刑1年4月,可再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