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片描述好萊塢男星傑瑞米雷納飾演的角色接管了除爆小組,與一起到伊拉克執行任務,在戰場上搶先部隊、拆除路上隱藏的炸彈。除了拿下奧斯卡最佳影片,導演凱薩琳畢格羅、編劇馬克波爾也分別獲頒最佳導演和原創劇本獎。
不過,美國退休士官長薩佛(Jeffrey S. Sarver)一狀告上法院,理由是電影呈現的細節,幾乎與他在伊拉克服役時一模一樣,連男主角拆彈時說的台詞都相同,因此控告導演和編劇侵權。鮑爾則強調,《危》片劇本是他訪問超過百位士兵整理出來的,主角也不是以薩佛為靈感。
黃秀蘭分享《危》片案例時表示,薩佛主張,他是拆彈專家,劇組不但採訪過他,連片名也是他提供,在伊拉克的情節也是他的親身體驗,最後拍成電影卻沒經過他的同意,認定對方侵權。
她分析電影公司勝訴的理由有三,第一是因為美國是高度重視言論自由的國家,法院認為該片是電影公司表達伊拉克戰爭裡、對拆彈過程的看法。
第二個理由則是因為伊拉克戰爭對美國人來說是心中永遠的痛,美國民眾一定非常關心戰事發生過程,包括拆彈,畢竟很多人因拆彈才保全生命。電影公司把公眾關心的議題拍成作品,且改編過細節,不見得把薩佛受訪的點點滴滴都拍出來。
除了言論自由和公眾關心的事務,另一個判斷原因是原型人物薩佛並非政治或公眾人物,也不是知名藝人、職籃球星,不會以個人形象去賺錢。比方如果此原型人物是籃球明星如喬丹,那麼電影當然會跟他形成競爭關係,因為一旦被拍出來,喬丹就不能再授權別人拍他的故事,會影響或競爭他的商業利益。因此她認為美國法院在這個案例上,以這三個理由來判定電影公司沒有侵權,是非常明確、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