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郭文艷到案後辯稱,公司分層管理,由總經理負責主導,他當時並不知道這19項承諾。至於林蔚山則稱,雖然他有同意簽署承諾書,但評估用換股的方式取得閩東電機借殼上市是對集團及股東很有利,至於該承諾相關內容未公布,可能是內部一時疏忽所致。
不過,大同和華映相關員工則稱,當時簽署承諾書時都有向林蔚山夫妻報告,也經過同意才簽署,負責財務的會計人員也稱,上級要求在財報上隱匿承諾內容,且財務報告上有林郭文艷等高層簽章,基層不可能一手遮天。
檢調查出,華映公司從2006年間著手收購中國閩東電機,再改名華映科技,並遠赴深圳上市,為了讓中國官方核准此案,大同集團高層多次拜會福建省官方高層。
中國官方要求華映要維持閩東電機利潤和保障原始股東權益,華映公司最後以華映百慕達公司、華映納閩公司名義簽下19項承諾保證。
不過,這19項承諾中,檢方認為有6項承諾隱匿,且對投資人影響最大,例如「重組方不減持上市公司股分承諾」,這也導致華映當時持有的華映科技股票全部無法買賣,形同重大利空消息,由於該訊息被隱匿,投資人渾然不知,還以為是收購案大利多,卻不知空頭即將來襲。
至於隱匿的另項重大訊息是「未來3年盈利能力的承諾函」,中國官方要求華映科技年淨利潤不能低於約15億台幣,否則要現金補足,另外還有「收購完成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比例承諾」則是要求華映科技在2000年底前關聯交易比例未降至30%以下,華映百慕達將送股454萬多股。
此外,相關條款還包括「大同、華映公司要承擔連帶責任承諾」及「重組方對未來上市公司業績的承諾」,要求華映科技交易金額降低至30%以下,須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不足部分由華映百慕達以現金補足,如此一來,已讓連年虧損的華映公司財務壓力更大。
檢方認為,這6項承諾並未如實揭露,攸關投資人投資判斷,加上根據財務報告和相關證人說法,認定林蔚山夫妻等人,涉製作2010至2018年的財務報告,隱匿當時收購案的不平等承諾書內容,依法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