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最新判決出爐一事,王光祥嘆聲連連,直呼無奈,並向本刊表示:「這些之前大同公司都告過了,都認為我說的是可受公評之事,是無罪,結果她(林郭文艷)又去自訴提告,我只是以一個股東的身分,希望公司好去發表言論,沒想到會一直受到這些訴訟的糾纏。不過,好在我說話都有所本,我也一直跟律師說,我們對外說話都要有憑據,不是亂說的。」
根據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大同公司屬於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本就屬於掌握較多資源的企業組織,自然應該受較大程度的公眾檢驗;況且,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對股東權益實屬重大,且企業是否健全營運,也屬具高度公共性、可受公評之事,因此,王光祥是對可受公評之事,基於善意而發表適當的言論。
法院也提到,大同前董事長林蔚山涉嫌掏空、挪用公司資產,導致大同集團遭受13億餘元損害,已遭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又與綠能公司總經理林和龍共同隱匿綠能公司財務預測,也被地方法院判決應連帶賠償1.9億餘元,足可證明王光祥稱「大同公司治理顯然有問題」「百年企業大同集團一直被經營者亂搞」「大同集團經營層不用心經營公司,大同公司無法回歸公司治理」等語有所本,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難認是故意誹謗。
至於王光祥批評大同公司出售台北市中山區、新北市土城區等不動產「標售底價合計卻不到百億元,這合理嗎?」「一個經營層持股這麼低,經營績效這麼差」「站在大同股東立場,大同經營層直接賣土地,我感到不平」「大同經營層決定直接賣土地,是不恰當的」等語,法院也做出解釋。
法院認為,王光祥從事建築業多年,指該案分別透過都更、容積獎勵等方式進行開發後,市值粗估上看200億元,是本於自身經驗及各種公開資訊而來,顯非憑空捏造,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難認被告故意誹謗,相關發言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基於善意所做出的適當評論。
整體而言,法院認為,大同公司既然屬於國內知名企業,公司經營的良窳除牽涉所謂市場派與公司派的紛爭外,更不能否認與公共利益具高度關連性,自應受較大程度的公眾檢驗,林郭文艷所舉各項證據,都不足以證明王光祥犯罪,因此判決王光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