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審核大同市場派的臨股會申請案,至今遲遲沒有消息,外界傳言,主因是經濟部傾向股東以《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提出申請,而非目前送件的第173條第4項,對此,王光祥提出四點反駁。
根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明文規定:「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王光祥認為,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於2017年選任董事時,申報持股1萬6,004張,2019年10月先轉讓2000張,8月4日股票又被質權人賣出6,300張,導致目前持股已降至7,704張,「經濟部既認定大同現仍是106年的董事會,林郭文艷在106年任期延續至今持股轉讓過半,依公司法197條規定董事資格自動解任,當然失去董事長資格。」
「第二點,大同董事會有『不能召集』股東會的情形。」王光祥說,在上一屆董事選舉官司中,法院一、二審已判決2017年5月11日的股東會選舉股東無效,因此已處於無召集權人的狀態,且高院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在最高法院未發回前,無效狀態現已存在,3%股東如何向無效、無召集權的董事會申請?」
此外,王光祥直言,大同董事會有「不為召集」股東會的情形,他認為,大同董事會於6月30日股東會上,剝奪股東選舉權,董事會不依公司法規定開會改選董事,「有開等於沒開,在法律上就是『不為召集』。」
他強調,大同股東會引發爭議,之後主管機關嚴厲制裁大同,先後股票打入全額交割、解任董事、移送刑案、駁回董事變更登記,不過,大同公司仍連續以重訊或登報方式,強調董事會行為合法,反駁主管機關意見或行政處分,「足認大同公司無任何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之可能性,已該當『不為召集』。」
最後,王光祥呼籲,大同公司6月30日的董事會被經濟部否認有效,2017年5月11日的董事會則被法院判決無效,「如果經濟部要持股3%的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或第2項向這兩個無效董事會申請,是讓股東跳火坑,讓股臨會隨時陷於無效狀態、永無寧日。大同公司兩個董事會均不能、不為召集,完全符合173條第4項自行召開股臨會的要件,經濟部應儘速核准。」
值得一提的是,王光祥也承諾,未來不會擔任大同公司董事長,將推舉董事候選人林文淵帶領董事會及各部門專業經理人團隊改造大同,「林文淵先生曾擔任大同董事及台電、中鋼董事長,對大同公司現有電力事業群、系統事業群有豐碩經歷,且能整合能源政策推動之專業團隊,帶給大同除弊興利的營運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