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聲明稿中表示,被告羅育祥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兒少條例加重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偵結起訴,法官於2019年1月9日訊問後,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且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認為無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被告及檢察官均未表示不服,也沒有提起抗告,但報導稱檢察官不服交保裁定,與事實不相符。
北院說明,檢察官於羅男交保的16個月後,才以書面建請羈押被告,檢察官以羅男犯案動機為心存報復,事後並未就醫,亦無悔意,認為被告有再犯之虞為由,於2020年5月建請羈押羅男。羅男及其辯護人抗辯,認為被告已經不再具有保全業經理身分且限制住居,客觀上無法再以相同方式犯案,且檢察官對於有再犯之虞部分純屬臆測,並無證據佐證,認為本案無羈押之必要。
審判長在聽取雙方意見後,審酌被告並無前科、被告自交保後已超過16個月時間均遵期到庭,並無違反強制處分、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坦承犯行並未卸責,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有再犯之虞等因素,認定不構成羈押要件。北院指出,審判長並對羅男施以壓力,告知羅男若再有類似行為將依法羈押,以防止羅男再犯,而報導中稱未考慮再犯之虞,應屬誤會。
北院強調,關於本案羈押與否之決定,雖然是可受公評之事,但仍期盼各界在評述時,能有充足資訊,確認基本事實後,再予以評論,避免評述與事實不符,引起民眾對法院產生不必要的誤解。